发改委:6月底前各地出台PE备案规则
中证讯
国家发改委25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各地要抓紧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全面摸清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做好“应备尽备”工作。
通知称,各地最迟于2013年6月底前出台各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并以地方*府规章的形式。如果发布有困难的,可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较为完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体系。按照发改委之前出台的规定,规模在1亿-5亿元人民币的,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限期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至国家发改委。
发改委称,要严格按照2864号文及其备案指引文件的有关要求,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运营。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要按上款要求列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并在相应国家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站上予以公布。
除此之外,还应加强股权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法人代表建立信用记录工作。
下一步,发改委将会同人民银行选择一批适合开展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的专业征信机构,向市场进行推荐。在此基础上,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工作。同时,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在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行*审批事项中的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