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的保姆被判10年合适吗?
据媒体报道,郑州保姆张芸(化名)的工钱未发,于是偷盗了雇主苏先生的,为此法院以张芸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偷盗一部就领刑10年,而且还要交纳罚金2万块,听起来都怀疑这会不会是一则虚假?不过细究内容,这可是千真万确的事实!原来被盗的非同一般,苏先生被盗的是VERTU,这是诺基亚的一个奢侈品牌,从外观、用料到功能都很出色,平均每款售价高达十几万元人民币,据说最贵的竟高达600万元,而苏先生被保姆所盗的价值6.8万,而且有发票为证……虽然事实既成,但是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免令人疑窦丛生。 先说保姆偷窃。据所言,保姆张芸是一名农村妇女,系文盲,不懂法。她进城做家*工作只是贴补家用,被害人拖欠工资在先,才导致张芸偷抵工钱的,可是法庭并没有采纳这种说法,因为偷窃和雇主拖欠工资是两码事,不能合二为一所谈。 平心而论,保姆盗窃的诱因是雇主不发工资才起歹念,从客观情况来看,雇主苏先生不发工资,实质上跟偷窃有必然的联系,可以说苏先生有道德问题,而且有错在先,且保姆已经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辩护人称这种行为可被认定为自首,法官应根据如此事实酌情考虑案情,可是法官却不留情面,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芸的行为构不成自首,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由此可见,被告人的情况未能打动法官,法律的态度就是法官的态度,法律是不留情面的,因而法官的态度亦然。 再说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到10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6.8万的当属此例,判决结果也是依据这条。但是如果从实际情况来看,即使盗窃公私财物虽然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但是实际上有“全部退赃、退赔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情况,法官为何未能酌情考虑量刑?既然退赔而且处以罚金,且保姆张芸并非惯犯累犯,所造成的危害对社会不大,一口气判了10年,偷窃一部却换来10年的牢狱生涯,至少从情理上说无人让人接受。不免问一下,难道法官真的只对生硬的法律条文负责而毫无恻隐之心?这样的量刑真符合“罪刑相适应”吗?这样的判决对一个农村妇女来说,公平吗?这是法官秉公执法还是法律过于无情的结果? 更进一步追问,偷一部就判10年,这是不是有点“量刑过重”?这不由让人联想到许霆案,社会各界曾为此案不断地奔波呐喊,最后该案由“无期徒刑”到“五年徒刑”,由“无期徒刑”到“五年徒刑”,由“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到“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万元”,两次判决可谓云泥之别,改判的最重要动因就是考虑到许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即基于“酌定情节”的视角来进行案件审判的,那么该案同样适用吗? 然而,掌握在法官手中的酌情定夺并未眷顾到这位农村妇女,或许后半生必然在班房中度过,然而仍旧无法阻止人们的一声叹息,与此同时不得不问:该案会不会跟许霆案一样,幸运地进入公众的视野,再次引发有关“量刑过重”的争议?即使如此,又能怎么样? 诚然,舆论不能干扰司法,既然有如此的判决,也绝然不怀疑法官故意为之,根据相关的刑法,这样的判决结果也不是没可能,倒不应有多大争议——该争议的也许是立法本身,而不是司法,可是法律又该如何依据实情平衡量刑,甚至在立法上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令人深思。 作者:周望歌 :